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壹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如果擔保人也不還款,將以貸款詐騙罪起訴,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利用虛假經濟合同,利用虛假證明文件,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及數額較大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