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借款人具備與境外投資項目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和經營管理能力,並具有壹定的涉外經營管理經驗;
(二)擬投資項目獲得中國和項目所在國或地區有關部門批準,有關協議已經簽訂;
(三)借款人在境外投資項目中出資總額不低於100萬美元,以自有資金出資的比例壹般不低於其應出資額的30%;(四)擬投資的境外項目配套條件落實,預期經濟效益良好,有較強的貸款償還能力;
(五)提供經中國進出口銀行認可的還款擔保;
(六)項目所在國政局穩定、經濟狀況和投資環境良好;
(七)對國別風險較高的項目應投保海外投資險;
(八)中國進出口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