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根據《合同法》規定,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對貸款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可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解除合同。
對於數額較大的經營性貸款,銀行要檢查經營狀況、收入、還款來源等是否與貸款金額相匹配,貸款用途是否與實際用途不符。
比如貸款了,很快就還了,或者投資炒房,進入股市。如果銀行的貸後管理發現了,會收回這筆貸款…
壹切看貸款協議(書面或電子合同),只要不違法,沒必要提前還款!就算起訴也不用擔心!
問題是,如果改變用途或者非法貸款,或者有什麽約定,銀行的主張是合理的!
用於其他用途,違反合同約定,提前還款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