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類為以攤余成本和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2.租賃應收款。
3.合同資產。
4、部分貸款承諾和財務擔保合同。
判斷的依據是:
1.發行人或債務人有重大財務困難。
2.債務人違反合同,如違約或逾期支付本金或利息。
3.債權人給予債務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做出的其他讓步,這是出於與債務人的財務困難有關的經濟或合同考慮。
4.債務人有可能破產並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5.發行方或債務人出現財務困難,導致該金融資產活躍市場消失。
6.以較大的折扣購買或產生壹項金融資產,這反映了損失已經發生的事實。
金融資產的減值可能是由多個事件共同作用引起的,不壹定是由可以單獨辨認的事件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