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5.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進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時,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
(6)購買的客運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