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貸款服務:
(1)各種占用和借入資金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融資售後回租的利息和利息收入、罰息和其他業務。
(2)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應按貸款業務征稅。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3.保險服務:包括人壽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
4.金融商品的轉讓
(1)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商品期貨等金融商品所有權的經營活動。
(2)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及各類金融衍生產品的轉讓。
(3)納稅人購買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資產管理產品並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金融商業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