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居民企業來源於我國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955號)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國金融機構向境外外國銀行支付貸款利息、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向境外支付貸款利息,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