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銀行總行根據貨幣政策目標和經濟、金融形勢,決定對金融機構貸款的總量和結構,合理分配和靈活調度資金,以保持貨幣基本穩定,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的發展。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在人民銀行系統內實行“統壹計劃、分級管理”的原則和實行“限額管理、余額監控”的管理辦法。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必須在上級行核定限額內對金融機構發放貸款。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 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堅持“合理發放,確定期限,到期收回,周轉使用”的原則。根據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情況,審查其資金運用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貨幣信貸政策的要求,在上級行核定限額內發放貸款,調劑余缺。各金融機構在資金運用方面要堅持自求平衡,面向市場,講求資金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