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名義借款人主張與出借人之間是借名借款合同,款項由實際借款人使用,但未舉證充分證明出借人明知存在實際借款人的情形下仍與其簽訂借款協議,且名義借款人在出借人交付借款後以自己的名義出具了借條表明自己認可該借款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