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借款人以建築物作抵押的,保證人僅對該建築物抵押以外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
第二十八條同壹債權有兩物擔保的,保證人對該物以外的債權承擔責任。
債權人放棄財產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