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借款人逾期不還貸款的,貸款人有權收回貸款並按銀行規定計收罰息。
(3)借款人利用貸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貸款合同進行非法活動的,貸款人應收回貸款本息,並由有關單位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