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貸款人享有按期收合同中約定的借款和到期的利息的權利。貸款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享有《合同法》賦予的對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檢查、監督權。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使用借款、貸款,享有停止發放未發放的借款和提前收借款的權利。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