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壹般借貸關系中,法律對借款合同的主體資格沒有特殊的限制條件,只要符合合同主體的壹般規定就行。但是,依據我國有關金融機構的法律規定,從事商業貸款業務的,只能是依法設立、並得到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各種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除此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都不能從事商業信貸業務,也就不能成為借款合同中的貸款人。
法律依據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
(壹)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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