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符合下列條件的市、縣,可以開放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市場出售: (壹)采取個人申報方式對城鎮職工家庭住房狀況進行過調查, 單位審核登記,對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申請人進行了處理。 (二)已制定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收入分配管理辦法;(三)已制定購買公有住房和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具體實施辦法;(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