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不動產的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
第四條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不動產權利人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會因登記機構和程序的變化而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