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壞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或者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發。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核實,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辦結婚證、離婚證。更換結婚證可由當事人委托,但應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委托書還應註明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承辦機構、當前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托人姓名和身份證明號碼。受托人應當同時提交其身份證明。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
參考法條:《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婚姻登記暫行條例》第五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