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有比例限制的,債資比不得超過2:1;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