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不得抵押:(壹)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物權法》第184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擔保法》第三十七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共機構、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福利設施均納入抵押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規定,民辦教育是公益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