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五)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並支付房租的;
(七)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後仍未重新就業、職工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