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2日,公安部在其官方微博“公安部打黑除惡”發布了18不應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其中壹條是對“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的解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的。如需考察了解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考察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情況,由有需要的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和單位介紹信申請派出所出具證明,個人不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