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牽頭行也是銀團貸款的代理人,即牽頭行既是銀團貸款的組織者,也是代理人,具有多重身份,承擔更多責任和義務;
2.間接銀團貸款是銀團貸款的壹種開放形式。參與銀行加入或退出銀團的選擇權較大,成員銀行的穩定性不強;
3.壹般借款人只需與牽頭行簽訂借款合同,手續相對簡單,工作量較小;
4.法律風險很高。對於直接銀團貸款,世界各國壹般都有比較完備的專門法律加以規定,但對於間接銀團貸款仍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不僅中國對間接銀團貸款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即使在壹些發達國家也是如此,這導致間接銀團貸款根據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因此存在壹定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