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刑法》第193條規定了貸款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與其金融交易處於相對地位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陷入誤解或者持續誤解,從而自動向行為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交付數額較大的貸款,主要侵犯的是信用秩序,同時侵犯的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觸犯了刑法,應當受到。
最高人民法院1996 12 16發布《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如何處理單位詐騙作出了具體規定,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五萬以上不滿十萬的,應當數額在20萬元以上至30萬人的,依照刑法第152條(同上)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