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民經發包方同意承包的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二)以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該企業廠房等建築物占用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應當同時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00條設立抵押,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和數量。
(4)擔保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