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該筆貸款的借款單位不符合貸款資格。
2.該筆貸款的保證人不符合擔保法的規定。
3.該案的啟示是:借款單位必須具備借款資格,同理,擔保單位也必須具備擔保資格,否則就會出現本案例的情況——貸出的款項無法追回。
案例2
1.對Z公司故意造成重復抵押的騙貸行為,銀行可以以詐騙罪向法院起訴。
2.該案應該吸取的經驗教訓是:銀行應該對借貸方做認真的了解,同時對抵押物做認真的調查,以及要拿到抵押物的全部權益後方可放款,否則就會出現本案例的情況——被貸款方以壹物多權益做多押的形式蒙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