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669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資料。
《民法典》第670條規定,貸款的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壹條出借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金額提供借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貸款的,應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