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是指貸款人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為抵押,依法抵押發放的貸款。下列財產可用作抵押品:
(壹)抵押人有權處分房地產和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3)貸款人認可的其他財產。
下列房產不能作為抵押物:
(1)土地所有權;
(二)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三)不能強制執行或者處分的財產;
(四)抵押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或者強制措施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