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於建築和生產建築材料的砂、土、石。
2.自掘砂、土、石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和石灰(粘土實心磚和瓦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進行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