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99頒布並於2002年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專門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蓄資金,具有兩個特點:
壹是累積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是以現金形式發放,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實行專戶管理。
第二是特異性。住房公積金應當專款專用,只能用於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或者支付存儲期間的租金。只有當職工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能從賬戶中提取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