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法院判決後,對方仍不履行判決、支付貨款的,則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由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對方的財產;如果仍不能得到履行的,則可以由法院將對方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高消費,以促使對方盡早履行生效判決。
如果對方確實無履行能力的,也可由法院中止執行,等對方有履行能力或發現對方的財產後,可隨時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