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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借款。如果房屋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離婚時房屋將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婚後還款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按共同財產分割原則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借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借款。如果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離婚時該房產將由雙方協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