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七十八條(壹)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借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如果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離婚時該房產將由雙方協議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不動產歸登記方所有,未償還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根據《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壹方應當補償另壹方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所支付的款項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