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協議解決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妻子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時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協議不能解決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