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父母壹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認定為只贈與自己的壹個子女,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視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