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第18號):
第十條夫妻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且該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該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貸款為登記產權壹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產權登記的壹方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對另壹方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