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要求,對於有客觀證據表明已經發生減值的貸款,應當計提減值準備。但是,對於未來事項可能導致的貸款損失,無論可能性有多大,都不應予以確認,即沒有客觀證據表明已經發生減值的貸款不應計提減值準備。
因此,新會計準則中貸款減值準備的範圍比《指引》中的範圍要小。這種差異的存在說明銀行監管當局在貸款減值準備的計提上比會計準則制定者更為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