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遷房的合同作借款的擔保進行抵押貸款這種做法是不可行的,是無效的,因為回遷房的合同不屬於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可以進行抵押的財產的範疇。如果有回遷房的房產證的話是可以抵押貸款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 建設用地使用權 ; (三)海域使用權。《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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