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壹十三條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貨期限內調整政府價格的,按照交貨時的價格定價。如標的物逾期交付,價格上漲時,以原價為準;當價格下降時,以新價格為準。逾期提取標的物或逾期付款,如遇價格上漲,按新價格計算;價格下降時,以原價為準。
第五百壹十四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以實際履行地的法定貨幣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