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國發[2003]15號文件精神,省級人民政府全面承擔對當地農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為使這些責任落到實處,省級政府主要采取組建農村信用社省級聯社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機構以及完善風險處置相關機制等措施。其中,省級聯社在省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對轄內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導、協調、服務,並對指導、督促農村信用社完善內控制度和經營機制負主要責任。省級聯社的高級管理人員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推薦,並經銀監會核準任職資格後,按規定程序產生。省級聯社領導班子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也由省級政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