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村民建房,應當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涉及使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集體土地建設住宅,應當依法辦理征地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