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可以每年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購買、建造所需的總額;
(2)職工房租支出超過家庭工資收入10%的,提取住房公積金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房租;
(三)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出境定居或者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未就業滿1年的職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註銷其住房公積金賬戶;
(4)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超過本人(含已婚配偶)賬戶余額1/2的,壹年內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