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由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由夫妻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債務責任是連帶責任的壹種。夫妻財產為共同所有。夫妻雙方共同平等地享有共同財產的各種利益,共同平等地承擔因共同財產而產生的各種義務。在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夫妻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