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九十九條
合夥人違反本法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夥企業所有;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零壹條
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收入和侵占的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