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九十九條
合夥人違反本法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從事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的,所得收益歸合夥企業所有;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101條
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取得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收入和侵占的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