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夥企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壹條 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第三十八條 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第六十九條 合夥人對本法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