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公證機構是在市、區縣(自治縣)、市設立公證處。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市轄區也可以設立公證處。公證處是國家公證處,代表國家行使公證職能。公證處由公證員和助理公證員組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