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擬定債務清償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視為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壹方“同意履行義務”。
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中斷。中斷的,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還款承諾約定延期的,訴訟時效從延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