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貸款諮詢 - 1.1998 1、甲、乙、丙、* * *設立為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約定,甲方以現金出資55萬元。

1.1998 1、甲、乙、丙、* * *設立為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約定,甲方以現金出資55萬元。

(1)甲、乙、丙、丁的主張均不能成立。因為:退出人對退出前發生的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甲方應對退出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人之間債務份額的約定對債權人不具有約束力,故B的主張不能成立;以勞務出資的合夥人也應承擔合夥人的法律責任,丙方對銀行貸款的償還承擔連帶責任;新入夥的合夥人對入夥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丁對銀行貸款也承擔連帶責任。

(2)按照法律規定,合夥企業的債務應當先以合夥企業的財產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時,各合夥人承擔連帶無限責任。在此情況下,乙方、丙方、丁方應全部返還其分配的財產,先用於清償銀行貸款,未清償部分由甲、乙、丙、丁方承擔連帶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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