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華旅的詢問。com,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適用不動產糾紛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壹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權利的確認、分割和相鄰關系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的糾紛,適用房地產糾紛管轄。房地產已經登記的,以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地點為房地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的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