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有規定,國有企業擔保後可以進行補償。根據相關公開資料,根據我國《擔保法》和《公司法》的規定,國有企業可以作為擔保人,但如果國有企業為其他人或企業擔保,則需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 *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作為擔保人,但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作為擔保人。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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