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公司自願吸收員工存款,不構成非法集資,不違法。但如果公司強制員工存款進行融資,則屬於違法行為,可能構成非法集資。壹般情況下,公司吸收員工存款不違法,集資也不違法。從公司法和勞動法的角度來看,這種吸收只能是股權的入股或集合投資,並不是強制性的。如果公司以從屬關系強迫員工集資,那就另當別論了。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辦理非法集資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但刑法另有規定的除外。